2025-04-14 14:59
3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规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住宅项目建设应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遵循“经济合理、安全耐久,以人为本、健康舒适,因地制宜、绿色低碳,科技赋能、智慧便利”的原则。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规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供热行业相关条文具体如下:
2.1规模与布局
2.1.3 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居住使用的独立空间组成。
2.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有燃气系统及设备。
3.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等。
4.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
2.2 建设要求
2.2.6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6的规定,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2.7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8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9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应安装牢固,不应脱落、坠落。
2.3 使用要求
2.3.5 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6 住宅项目的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
4.2 公共空间
4.2.10 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
1.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4.2.13 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应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3.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6.3热环境
6.3.1 供暖住宅建筑的屋面、外墙、地面、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楼面等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表面结露。
6.3.2 夏季自然通风情况下,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寒冷B区住宅建筑的外墙、屋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外空气温度的最高值。
6.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卧室、起居室、厨房应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5%;当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5%。
2.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0.60m²;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10%,且不应小于 0.60m²。
7.2 供暖、通风与空调
7.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7.2.2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18℃,厨房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15℃。
7.2.3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并应采取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7.2.4 住宅建筑设有供暖系统时,应具有室内温度调节功能。
7.2.5 供暖系统不应有冻结危险,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7.2.6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7.2.7 厨房设置排烟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7.2.8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与主要房间的接口。冷凝水管不应出现倒坡。
⊙来源:工大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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