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文!再延长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1200元!

2023-10-20 15:44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清洁取暖效果,促进冬季取暖方式转变,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对此前已到期的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延长,其中,享受运行补贴政策不足3年的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每户可领到最高1200元的清洁采暖补贴。

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可继续享受运行补贴

清洁取暖工作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济南自2017年以来积极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工作,目前经过6个采暖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发放,越来越多的市民接受了清洁取暖方式,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此次发布的新政与之前相比,最大的改变在于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补贴标准和发放节点的调整和延长。《通知》明确,已享受运行补贴政策3年及以上的分户式气电代煤用户(以房屋地址列入年度运行补贴台账时间计算),自2023—2024年采暖季开始,连续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900元,之后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600元,再之后两个采暖季每户补贴300元。享受运行补贴政策不足3年的用户,每户每采暖季最高补贴1200元,满3年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是2021年和2022年新纳入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台账的用户,今年采暖季可以继续享受最高1200元补贴,合计享受每个采暖季最高1200元补贴满三年后,之后两个采暖季最高900元补贴,再之后两个采暖季最高600元补贴和两个采暖季的最高300元补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采用分户式清洁取暖的养老院、幸福院等公益性场所则继续按照150平折算一户。采暖季结束后,各区县组织将实际取暖用气用电费用补贴至用户气卡电卡中,转供电用户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用户银行账户。

集中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延续

集中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则延续了此前的政策,向居民住宅和非营利性公益场所供热的集中式燃气供热项目,统一执行1.71元/立方米的优惠气价,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气量后,将用气最终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与优惠气价(1.71元/立方米)之间的差价按规定发放补贴。向居民住宅和非营利性公益场所供热的集中式电供热的项目,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电量后,将运营单位与供电公司结算价格和优惠电价之间(平电0.5元/千瓦时、谷电0.25元/千瓦时)的差价按规定发放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6—2027年采暖季。

“除了向居民住宅及公立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社区卫生机构等公益性场所供热的项目外,为具备‘民办非营利’证件的民营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场所供热的集中式清洁能源供热项目,也可享受集中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自2023—2024年采暖季开始执行,全市年度清洁取暖分户式及集中式运行补贴台账是发放运行补贴资金的依据。每年度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信息由街道(镇)、区县两级负责对用户信息录入并审核通过后,形成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台账。集中式清洁取暖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街道(镇)进行申报,经街道(镇)初审、区县清洁取暖牵头部门复审,并经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核准通过后,形成集中式清洁取暖项目台账。

以下为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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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清洁取暖效果,促进冬季取暖方式转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运行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
(一)已享受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3年及以上的气代煤电代煤用户(以房屋地址列入年度运行补贴台账的时间计算),自2023—2024年采暖季起,连续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900元,之后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600元,再之后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300元,此后不再发放运行补贴。享受运行补贴政策不足3年的用户,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1200元,满3年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每户补贴金额根据具体用气用电费用确定,不得超过当年最高补贴标准。
(二)镇(街道)按期组织供气企业和供电公司开展分户式气代煤电代煤用户用气、用电量抄表工作。其中,气代煤用户于每年11月1日至14日和次年3月16日至31日抄表,核算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用气量;电代煤用户于每年12月1日至15日和次年4月1日至15日抄表,核算当年11至12月、次年1至3月用电量。抄表数据在村(居)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除市南部山区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该项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各区县核算本辖区市级运行补贴资金需求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采暖季结束后,各区县将补贴发放至用户气卡电卡中。
二、集中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
(一)向居民住宅和非营利性公益场所供热的集中式燃气电力供热项目按规定发放集中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天然气燃机热电联产项目除外。
(二)对采用集中式燃气供热的项目,统一执行1.71元/立方米的优惠价格。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气量后,根据用气最终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与1.71元/立方米之间的差额按规定发放补贴。
(三)对采用集中式电供热的项目,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电量后,根据运营单位与供电公司结算价格和优惠电价(平电0.5元/千瓦时、谷电0.25元/千瓦时)之间的差额按规定发放补贴。
(四)除与集中供热大管网联网联供、无法明确具体区县的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项目以及市南部山区补贴资金由市级全额承担外,原则上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7:3比例承担。
(五)该政策有效期至2026—2027年采暖季。
三、相关要求
(一)根据清洁取暖工作要求,优先推广集中供热,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实施分户式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按照补贴对象准入条件每年组织现场核实。已加入集中供热、房屋已拆迁的用户,不得纳入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范围。
(二)全市年度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台账是发放运行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每年度清洁取暖用户和项目经各区县审核后,列入全市年度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台账。自2024年起,对新增的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市级财政不再安排运行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自行研究安排。
(三)本通知自2023—2024年采暖季起施行。2022—2023年采暖季分户式气代煤电代煤用户用气用电账户内的结余补贴资金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冬季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资金补贴的通知》(济政办函〔2020〕3号)要求,清算后不再收回,专项用于抵扣后续采暖季气代煤电代煤运行补贴。
(四)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受理群众诉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7日
 

文章来源:农村清洁能源供暖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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