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朝阳区2023年节能减碳项目的通知》:地热能项目最高补助30%,

2023-06-13 11:5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朝阳区2023年节能减碳项目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对纳入节能减碳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工业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5%非工业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45%的补助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补助。

 

一、征集时间

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30日

 

二、申报主体

在朝阳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纳税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企业和机构,项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三、支持范围及标准

本次征集的项目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竣工的节能减碳项目。

 

支持项目及具体标准如下:

 

(一)补助标准

 

1.对纳入节能减碳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工业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5%、非工业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45%的补助。申报条件如下:

 

(1)具备较好的能源计量、统计及管理基础,可以按照《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GB/T 28750)的要求进行测算。

 

(2)属于综合性改造项目,至少包括3个子项目,且至少有3个子项目的投资不小于节能减碳部分项目总投资的10%。子项目包括并不限于生产工艺改造、用能系统优化、余热利用、智慧照明、暖通改造、变配电改造、空调改造、建筑保温改造、电梯改造、分布式光伏、热泵、能源管理平台等。

 

(3)工业项目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投资额应在600万元以上。

 

(4)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应在500吨标准煤以上,非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应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5)工业及非工业项目节能率均不低于15%。

 

2.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补助。

 

3.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太阳能光热、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补助。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每千瓦1000元的补助。

 

4.对储能技术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20%的补助。

 

5.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控中心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30%的补助。

 

6.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咨询项目,依据评审结果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其中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补助,但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对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5%的区级配套补助。

 

7.对循环经济和节水、节地、节材等资源节约类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20%的补助。

 

8.对按照规定完成本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用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计量器具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补助。

 

(二)奖励标准

 

1.对列入国家、北京市节能低碳示范、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的项目,分别给予国家级示范项目50万元、市级示范项目30万元的奖励。

 

2.对经北京绿色交易所认定,当年度实现碳中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用能单位等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绿色建筑三星正式标识的建筑,给予每建筑平方米40元的奖励,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绿色建筑二星正式标识的住宅类建筑,给予每建筑平方米20元的奖励。该条款在享受国家、市级奖励的同时给予区级配套奖励。

 

4.对当年度通过绿色能源与环境设计先锋奖(LEED)认证的建筑,经审核合格后,按铂金奖和金奖分别给予每建筑平方米20元、10元的奖励标准,奖励上限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5.对获得市级能效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注意事项

 

1.本办法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绿色能源与环境设计先锋奖(LEED)认证奖励上限按照相应条款执行。

 

2.节能减碳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方式。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总额、实际节能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结合实际测算确定支持额度。

 

3.已享受国家、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节能减碳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但国家或本市大力扶持的、区级给予配套的奖励项目不在此列。

 

4.项目申报单位须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朝阳区产业规划布局。

 

5.节能减碳资金不予支持的情形:

 

(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项目;

 

(二)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节能项目;

 

(三)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项目;

 

(四)能源台账不规范,节能量无法测算的项目;

 

(五)不在节能减碳资金支持当期实施的项目;

 

(六)当期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污染事故,或拖欠税费、能源费用等情况的。

 

6.对申报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落选的项目,经申报主体确认后,如符合政策其他条款要求的,可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支持。

 

四、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征集期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网络平台申报,并及时关注网络平台反馈的初审意见,逾期不予受理。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及时做好所需申报材料的原始文件整理工作,以备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的现场核查。通过专业评审的单位按照要求将所需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至我委。

 

五、重点提示

 

本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及透明的原则,面向区内符合要求的单位公开进行项目征集,从未指定任何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代理项目申报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将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并开展项目实地核验,严禁通过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申报,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单位申报资格,并视情况纳入黑名单。

 

附件:

《2023年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http://www.bjchy.gov.cn/UserFiles/File/9a517d8e473141c990950a61b352427e.docx
文章来源:中新工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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