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最高补4000元,运行补贴最高补1000元!齐河县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

2022-01-20 11:03

日前,齐河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齐河县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齐河县农村地区实施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改造的居民家庭购买取暖设备一次性补贴 4000 元/户,气代煤村内入户管网费用一次性补贴3000 元/户。

对 2017、2018 年度已完成气代煤、电代煤改造的,按确定的标准及市县1:1比例拨付资金并组织清算;2019、2020 年度改造部分,市级专项资金由原来按比例拨付改为视各县(市、区)任务量和完成情况给予奖补,统筹用于气代煤、电代煤改造;2021 年新增改造任务建设费用,由市县按照 2:8 比例分级负担。

 

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改造用户运行费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 对 2017 年以来“ 气电代煤” 改造用户运行补贴年限统一确定为4年。2018—2020年已完成改造“气电代煤”用户运行补贴所需资金和2021年新增改造用户运行补贴,由市县按照 2:8比例分级负担。

 

自2020-2021年采暖季起,全县农村地区“气电代煤”运行补贴由县财政按照用户实际采暖季用气量、用电量据实发放,每采暖季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0 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齐河县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德州市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清洁取暖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电〔2021〕17号)、《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河县冬季度清洁取暖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1)的通知>》(齐政办发〔2019〕27号)、《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清洁取暖工作的通知>》(齐政办发电〔2021〕4号)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河县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县政府确定的全县冬季清洁取暖目标任务,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县确定的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的政府性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县住建局联合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考核、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县住建局联合各乡镇、街道办组织实施、验收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切实加强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根据我县清洁取暖工作方案要求,我县农村地区实施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一)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建设费用

 

对我县农村地区实施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改造的居民家庭购买取暖设备一次性补贴 4000 元/户,气代煤村内入户管网费用一次性补贴3000 元/户。(参考依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8年度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电〔2018〕53号)。

 

对 2017、2018 年度已完成气代煤、电代煤改造的,按确定的标准及市县1:1比例拨付资金并组织清算;2019、2020 年度改造部分,市级专项资金由原来按比例拨付改为视各县(市、区)任务量和完成情况给予奖补,统筹用于气代煤、电代煤改造;2021 年新增改造任务建设费用,由市县按照 2:8 比例分级负担。

 

(二)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改造用户运行费用

 

 对 2017 年以来“ 气电代煤” 改造用户运行补贴年限统一确定为4年。2018—2020年已完成改造“气电代煤”用户运行补贴所需资金和2021年新增改造用户运行补贴,由市县按照 2:8比例分级负担。

 

自2020-2021年采暖季起,全县农村地区“气电代煤”运行补贴由县财政按照用户实际采暖季用气量、用电量据实发放,每采暖季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0 元。

 

参考依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清洁取暖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电〔2021〕17号)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条件及方式

 

(一)气代煤入户管网工程资金:气代煤入户管网工程必须在达到通气条件且居民用户已点火使用后,依据天然气专营单位和住建局核定的改造用户台账予以拨付资金。

 

(二)气(电)代煤设备资金: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且用户正常使用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方式,拨付中标企业设备资金。

 

(三)居民用气(电)补贴资金:各乡镇(街道)通过采暖季前、采暖季后测出用户采暖季期间实际用气(电)量,同时按照居民用气(电)价格标准,核算用户实际采暖费用(最高补贴1000元/户)。采暖季结束后,用户实际用气(电)补贴金额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待居民用户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向改造用户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条 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乡镇、街道自行招标的,务必要对清洁取暖设备质量及供应商资质等合格性资料严格把关,同时报住建局有关科室备案。

 

第九条 县住建局根据各标段、各乡镇、街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限要求,向县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补贴申请,并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县财政局统筹上级资金及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至县住建局。

 

第十一条 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运行补贴,自2020-2021年采暖季开始执行据实补贴,不可预拨。对确需预拨但预拨资金未能发挥效益的,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收回。

 

第十二条 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完成或供暖期结束后,县住建局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及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资金清算。对在限期内未完成任务的、使用率不达标的乡镇、街道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确定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是实施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和执行完成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绩效目标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专项资金后,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专项用于我县冬季清洁供暖项目建设,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用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虚假冒领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每年取暖季结束后,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迫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来源:齐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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